在本市有合法产权自有住房的户籍人员,其在我市居住生活的非本市户籍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投靠(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投靠)。
夫妻投靠不受婚龄限制,父母投靠子女不受年龄、身边无其他子女照顾的限制,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放宽至成年在校就读未婚学生。
有自有住房的本市户籍老人,因年迈体弱或身患重病且本市无其他子女共同生活(照顾),需要非本市户籍的已婚成年子女(本市没有自有住房)照顾的,经调查核实,允许其中一名成年子女申请照顾父母将户口迁入,申请人的配偶和子女可一并随迁,中山入户口迁入父母自有住房。
这些情况可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具有本市户口的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或在本市恢复户口:
1.参军退役回本市;
2.到外省(市)就读大中专、技工学校,现毕业未落实工作单位,或退学、休学回本市;
3.历史遗留的劳改释放或解除劳教、刑满释放等人员回本市;
4.持户口迁移证件或遗失户口迁移证件在迁入地未入户而回本市;
5.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且注销户口后又重新出现;
6.因结婚将户口迁到外省(市)夫家,现离婚(不含已再婚)且已回本市居住、就业。
08
更多情况入户
国(境)外人员回国定居入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经国家、省、市政策性安置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广东省和中山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救助管理机构无法核实身份信息且滞留逾三个月需受助人员、福利院收养弃婴的落户按收养登记政策执行。
经省或市招生部门录取,在本市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招收的属于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的非中山市户籍学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将户口迁入学校集
09
更多注意事项
本规定涉及的户口迁入按以下原则办理:
有自有住房的,户口迁移至自有住房;
没有自有住房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入父母名下房产(经房屋产权人同意)或人才公共户(仅限人才中山落户)、就业单位集体户(无集体户的,迁入单位属地居委会集体户),但本规定已明确应落户至参保地集体户、或在原迁出地恢复户口的除外。
本规定涉及的“住房”是指依照民用住宅建筑标准建造、且已编制标准地址的居住类房屋,不含人防使用区域,地下室,人物混居场所,车房(车库)或改装成住宅的车房(车库),仓库,商(店)铺及夹层,改造成旅馆或酒店的公寓,移动居所、茅棚、非法住宅或建筑物、危房以及违章建筑。
本规定涉及的“自有住房”是指本市内登记在申请人本人、配偶、子女(含继子女、养子女)名下住房。
本规定涉及的“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是指在城镇范围内公民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
本规定涉及对申请人相关的,除有特别说明之外,均计算至申请之月(日),如“最近”是指向公安机关提交户口迁移申请资料当月起前溯相应期限;“连续”是指以一年12个自然月为标准,规定年限的月份数内断开参保月份数在3个月(含)内的,视为连续,已明确不允许断开参保的除外。
本规定涉及的“年度”,指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本规定涉及的“原籍”,指对外市、县而言,本市为原籍。
本规定涉及的“参保”,指申请人按法律规定购买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入户时应至少提供同时购买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凭证。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办理中山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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