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户口迁出市外
(当场办结)
(投资、购房、直系亲属投靠、随军、收养、在异地居住及录用、招聘、调动等迁出)
一、办理条件:符合外县市户口迁移政策且自愿申请将本市户籍迁往外县市的,可向户籍地公安机关申请户口迁出。
二、需审核的证明资料:
1、拟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或符合省内“一站式”迁移的以“一站式”系统推送指令办理)。
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居民户口簿首页(可提供户口簿首页复印由集体户单位盖公章)和申请人、随迁人员的集体中山入户口卡。
三、审核权限和时限:
审核权限:申请人带齐中山入户所需证明资料,到户口所在镇区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办理。证件材料齐全、真实、有效、无误的,户政窗口给予当场办理,开具户口迁移证或在省内“一站式”系统核准迁出(不适用省内一站式迁出的类别除外)。
以上所需相关证件受理时请附带正本核对,并用A4纸按标准复印。
2018年10月份之前是可以的,无论你在哪个镇区有房产,都可以入户到其它镇区的集体户,但是自2018年10月份开始,相关部门进一步调整入户细节按制入户规范,其中要求夫妻双方任意一方名下在中山 珠海有房产的,夫妻任意一方入户中山 珠海都只能入户到房产下,不能入户到别的镇区的集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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