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市夫妻投靠(或子女随迁)迁入
(1个工作日分局受理分局审批)
一、需要复印的资料:
1、被投靠人(或配偶)的《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或《中山市商品房销售登记备案表》、或《中山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登记备案证明表》,其中持《中山市商品房销售登记备案表》、《中山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登记备案证明表》、《不动产登记证明》等作为产权证明佐证材料申请入户的,还应提供我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住房证明》。(如住房产权属被投靠人父母亲名下的,需提供产权人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依据,及出具申请人、配偶、子女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的住房证明,产权人本人亲临现场同意申请人落户的《知情同意书》。)
2.被投靠、投靠人及随迁人等的户口簿(首页、正页(如属集体户无法提供完整户口簿的,需提供内页户口卡正本及户口簿首页复印由集体户单位盖公章))、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离婚判决书)、随迁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中山人才入户如产权人非被投靠人(或投靠人)的,还需提供产权人的身份证。
说明:以上所需相关证件全部用A4纸按标准复印,交申请表时请附带正本核对。提供的相关证件如有涂改痕迹或信息不相符的,必须重新更换或更正相关信息确保一致后再受理。如提供虚假材料的,公安机关将追究申请人法律责任。
二、所需证明资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现场填写的个人中山入户声明书。
3、随迁子女超18周岁,属成年在校就读未婚学生的,还应提供全日制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及本人现场签发的未婚声明书。(外省迁入且随迁小孩在15—20周岁的由市公安局审批8个工作日)
4、申请人夫妻双方已离婚且有小孩随迁的,还需提供小孩抚养权归属于申请人的有效证明或小孩父母亲一起到受理窗口现场填写《同意子女户口随非抚养权方迁移声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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